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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来,我地区的部分媒体和信息服务等单位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,擅自传播气象信息,有的甚至将过时的气象信息向社会
传播。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》第22、25条的规定,干扰了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,造成了不良的影响。
为严肃法纪,制止违法行为,现通告如下:
一、凡擅自传播气象信息的媒体和信息服务等单位,必须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。
二、各类媒体和信息服务等单位(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除外),公开传播气象信息,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。
三、继续擅自发布、传播气象信息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》第38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营口市气象局
2002年1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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